虐待兒童
虐待兒童事件大而深刻地衝擊我們的情感,非言語所能形容。或許這種罪行對我們衝擊甚深,是因為我們記得當我們第一次抱着自己的孩子,那種強烈的愛的感覺和父母那種養育、教導和保護的深厚本能。對於有人會傷害小孩子,實在令人驚訝、甚至難以置信。這是一種極度的背叛。
社會已經團結起來、提出和解決虐待兒童的問題。一次又一次,我們見到整個社區會動員起來,尋找可能被綁架或被虐待的兒童。當一個兒童在危險中,那將是全國大事。
不過虐待兒童事件並不是時常受到國家傳媒報導。這種邪惡已在黑暗之中埋伏,大多數都不能察覺,甚至時常不會提及。另一方面,當這個問題未曾受美國多數人關注之前,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前任總會會長戈登‧興格萊已公開遣責虐待兒童是極度邪惡的事情。在八十年代初,他在一次世界性大會轉播所講的話引起了我們的關注:「我很興幸大眾已逐漸關切這種暗中為害的邪惡。傷害兒童而去滿足殘酷不仁的慾望是最令人髮指的惡行。」
教會還可以有什麼立場?這問題與教會的中心教義有關。小孩子是無罪的,而且在神的眼中是寶貴的。耶穌基督與兒童經歷了一些祂最溫馨的時間,同時當指責虐待兒童的人則用到最強硬的言辭。「凡 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 在深海裡。」(見馬太福音18:6)。除此之外,家庭是教會的核心。兒童與他們的父母一起出席教會聚會。教會的習慣,如家庭之夜,亦會將其他利益放在一旁,來建立深厚的家庭關係。在家庭之中,父母要讓兒童在愛與支持的環境之下成長和發展,要互相扶持,珍惜和保護兒童。教會讓有意在靈性價值中養育兒童的家庭提供聚集的地方。教會和家庭兩者都以兒童的福祉為最大要務。
在本文件中,虐待兒童的問題是以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角度去探討。已推行什麼措施去阻止問題發生?教會為受害者做了什麼?曾經有過法庭案件和解決方案嗎?如有,為什麼呢?教會如何對待虐待兒童的人呢?教會與其他宗教或社會中的機構的經驗有什麼分別和相同之處呢?以下幾頁會探討這些問題。
保護兒童
在這場對抗虐待惡行的社區戰爭,教會的責任是盡力去學習、解決現存的問題、和與有共同目標之人交流。
誰是教會領袖?
教會的領袖並不支薪。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裏,會眾的領袖稱為主教。主教是從當地的成員中揀選出來,以義工的方式服務五年左右。他們大部分都居住在其社區中一段長時間,並視其在教會單位中的成員為親近的朋友和鄰人。大部份的主教都有自己的孩子,而且通常是年幼的,孩子亦會出席教會聚會和參加教會活動。因此,主教已經將他們大部份的時間投放在教會團體的安全和福祉上。當有虐兒者威脅到教會會眾的安全時,主教會在不受誘因、財務或其他顧慮的影響下,去保護教會的家庭,就像他保護自己的家人一樣。
主教不會收取工資或任何形式的酬勞。他們也不是與成員隔離的神職人員。教會中沒有特定的修會,所以他們也不屬於任何修會。後期聖徒的主教住在他們自己的社區,好像其他人一樣,有自己的正規工作。他們通常在晚上或週末去履行他們的主教職務,他們也召喚了很多會眾裡的成員去協助他們。
主教可能是個學校的教師、醫生或商人。為了幫助他照顧會眾成員,一位圖書館管理員可能獲邀去教導一群六歲的班員的主日學課程。一位女藥劑師可能負責那些三至十一歲小朋友的兒童組織。這些召喚都是暫時的,且經常會改變,但每個獲主教邀請去服務的人,都受到期望要實踐他們的宗教原則,其核心就是尊重家庭,當然還有兒童。
名字有何重要?
另一個有必要讓律師、記者和其他關心虐兒事件人士明白的重要範疇,與教會的無薪神職職務有關。
事實上,所有後期聖徒積極的成員都擔當某些責任,以幫助主教完成他的職責。例如,配稱的男人和男孩,從十二歲開始,全都是教會的聖職弟兄。通常,一個十二歲、經常參加教會的男青年,會蒙按立為執事。十四歲的時候,他會是個教師,到十六歲時,他會是個祭司。大部份的成年男性成員都會蒙按立為長老或大祭司。但是,只是蒙按立接受聖職和持有祭司、長老或大祭司的名銜,並不表示這人有任何權柄或成為會眾的領袖。他身邊的教會成員並不會對他有任何特別的敬畏或尊敬。而事實上,即使一個人不再與教會有任何的接觸,只要他仍然是教會的成員,他仍會保持長老或大祭司的身份。
偶然,報章的新聞會出現例如「摩爾門領袖被控虐待兒童」。一些控方的律師會意識到這個「大祭司」的稱呼給予其他人的感覺,就好像一個持有很大權柄的人違反法律,藉此增加對陪審團及新聞媒體的震撼程度。這樣的聲明是不正確的。
號召成員去阻止虐待兒童
後期聖徒的會眾就好像一個大家庭,一群人以相互支持的態度一起工作。教會長期以來一直鼓勵家庭去討論虐兒問題,教導家庭如何識別虐兒及防止此類悲劇發生。自1976年以來,超過50篇教會新聞和雜誌文章,譴責或教導教會成員關於虐兒問題。教會領袖在教會全球大會上就此題目發言超過30次,虐兒問題也是主日聚會裏一個經常討論的課題。
教會還製作了大量的培訓材料和錄像帶。這些資源是用來訓練教會領袖,如何識別和應對這種虐待。專業輔導人員24小時求助熱線提供因應個別需要的意見,使當地領袖可以在每一種情況下採取適當的行動。
最後,教會正在盡一切所能以鞏固家庭。每一個人和機構必須做好自己的本分,但最終,堅強、有愛心和時常保持警惕的家庭,是對抗虐兒問題最好的防禦。前教會總會會長戈登‧興格萊曾說:「這一切都會不斷發生,並且越來越糟,除非大家有一種基本的共識,是的,一種堅定熾熱的信念,知道家庭乃全能之主的工具此一事實。家庭是祂的創造。家庭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
對受害者伸出援手
一些批評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人士聲稱,教會把受害者的需要放到最後。更有極端的報告甚至認為,教會可能迴避受害者,因為他們令教會領袖尷尬。
這些批評與教會的信仰完全相反。幫助受害者是教會首要之事。對那些在虐待的痛苦中掙扎的人,以同情和愛心伸出援手,是基督徒非常自然的本質。這是我們信仰的一部份。在教會裡面,受害者可以找到靈性上的指引,並最終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得到治癒。不論其經濟能力,虐待受害者都會得到專業輔導,使其從屬世的專業人士得益。
教會的官方領導人指導手冊指明,教會的首要責任是幫助那些曾經被虐待的人,以及保護那些有可能在以後再被虐待而無反抗能力的人。
教會如何做到這一點?自教會成立以來,核心家庭的概念和教會教義都在這方面提供支持。此外,一條求助熱線亦在1995年設立,以幫助主教可以即時與專業的輔導員聯繫,指導他們如何保護被虐待的受害者。主教都是善良的人,但他們是不可能了解所有與虐待兒童有關的複雜事情,包括在不同的州份的不同法律規定。當兒童處於危險之中,主教可以做的就是立即致電求助熱線。只需一個電話,他們就可以得到來自資深專業人員的指導。
例如,如果一個年輕人告訴她的主教一件虐待事件,主教第一個要打的電話,就是那條求助熱線,以獲得更多的資源來協助受害者,並防止進一步的虐待事件。若果該虐待事件屬刑事性質,主教亦會收到關於如何向司法機構報告的指示。就我們所知,並未有其他教會有為他們的神職人員,在協助受虐者方面提供每天24小時,一年365天的專業的援助。
這系統有用嗎?有的。雖然沒有系統是萬無一失的,但是受害者會得到他們需要的保護和照顧。
戈登‧興格萊會長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由麥可‧華勒斯(Mike Wallace)主持的60分鐘時事雜誌節目裡曾經這樣說:「我非常關心那些受害者。我的心常顧念他們。我想做我們所能做的一切去減輕他們的痛苦、防止這些邪惡和惡劣的事發生……據我所知,世界上沒有其他組織採用這麼多的方法、作這麼多的努力、下這麼大的功夫來處理這個問題,並加以解決,設法改變。我們體認到此事的本質十分可怕,也想幫助我們的人,關懷他們,協助他們。」
處理施虐者
簡而言之,當涉及到虐兒問題,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會採取的零容忍的政策。當懷疑發生虐待事件時,教會會指引其成員首先和當地的法律機關接觸,之後再聯絡他們當地的主教以獲得諮詢及支援。教會在調查虐待兒童事件方面,會充分與執法機關合作,務求將施虐者繩之於法。
證實虐待兒童的教會成員亦會受到神的法律的制裁。興格萊會長曾經這樣說:「我們關心犯罪者,但我們不能容忍他們所犯的罪行。有犯罪行為,就必須接受懲罰。」被定罪的虐兒者會被開除教籍,那是在我們的信仰中的最高處罰。已被開除教籍的教會成員不能參與教會聚會,也不能在會眾中擔當任何職責。
若果曾經虐兒的人已經在法律上為他們所犯的罪付出代價,並藉由他們當地的教會領袖,通過深切的悔改程序,他們可否再次成為教會成員呢?可以的。身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寬恕。但他們可否在他們的餘生,再次擔當任何可以直接接觸兒童的責任呢?一定不可以。寬恕不能消除罪惡所帶來的後果。保護家庭是教會的首要原則。
教會自1995年開始,已將曾虐待兒童的成員在教籍紀錄內留下保密附註。不論他們搬到任何聚會單位,這些記錄也會跟隨著他們,這也藉此提醒主教,不會把他們放到與兒童一起的情況裡。以我們所知,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是第一個宗教團體有建立這樣一個追踪機制。我們視家庭為神聖,並保護家庭裡的孩子,因此本教會是少數的宗教團體中,其中一個會對曾有性虐待行為的成員作出正式教會紀律處分的組織。
我們教會實施這追踪系統,是因為我們的核心信念。沒有一間在美國的法院會因為教會未能保護其成員不受其他成員侵犯而要求教會負責。若這樣做,會將教會變成維持治安的工具,而教會的領袖亦會變成執法人員。教會自願追蹤成員的教籍紀錄,不是因為畏懼法律或害怕會被指控,而是因為教會對其家庭及孩子的關切。
舉報的義務
許多法律爭論的核心,在於若果一個有潛在被虐或施虐的情況發生,到底是什麼時候應該上報,或到底應否上報。在何時和如何上報虐待兒童的行為給公共當局一事上,教會職員會依照每個州的法律去處理。
更困難的道德問題是,當主教因他在職務上的權力,在擁有特權的情況下,因某個人的懺悔而得悉虐待事件時,他應否把這虐待事件上報公共當局。除了所涉及的困難宗教問題外,一些教會和專業人士認為強迫神職人員報告私人懺悔內容,會令虐兒者尋求幫助的可能性減低。他們很有可能會繼續虐待行為。亦有人認為,因為重犯的風險高,所以必須迅速交予執法部門處理。在這個棘手的問題上還沒有達成共識。
各州在舉報上,都有不同的法律,這亦是讓此問題變得複雜的原因。當資料不是在擁有特權的情況下獲得時,有二十三個州的法律規定神職人員要舉報。例如在這些州內,神職人員如在保密的溝通過程裏知悉虐待事件,例如懺悔中,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要向司法機關上報的。但當神職人員是透過自己觀察或有獨立的原因懷疑有虐待情況時,他們則要舉報。在另外九個州,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神職人員也要舉報虐兒事件。在餘下的十八個州和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舉報法規並沒有要求神職人員報告任何虐待兒童事件。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主教受到教導,當他們知悉虐兒個案時,他們有兩項主要責任。第一,他們必須保護受害者。第二,他們必須追究肇事者,要他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在某些州份規定因和懺悔者的保密協議,神職人員是禁止舉報事件的,但主教會盡一切所能以防止再有虐待事件發生。他們會盡一切努力去說服施虐者為他的行為負責,包括去司法當局自首。事實上,若一個人已經向主教承認他所犯的罪行,一個如此受尊重的教會領袖是更加有可能可以影響他做正確的事情。
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教會曾否捲入任何法庭中的虐兒個案?有的。教會在過去十多年中,在某些有根據的案件中,曾處理過少數這類案件。幾乎在所有情況下,教會都為受害者提供輔導。
但是,虐兒不僅是教會的問題。這是個社會問題,好像整個社會一樣,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明白,自從1980年代初虐兒問題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開始,這問題所包含的複雜性正逐漸加深。從那時起,教會面臨一個兩難處境。當指控是誤導的,或案件沒有根據時,教會要如何保護其兒童,有效地處理犯罪者,並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呢?
為了在潛在的陪審團中企圖取得更有利的位置,一些律師甚至失實地指控教會是故意為虐兒者提供避風港。這種指控令教會領袖和其成員難以置信,而且這些指控是完全沒有根據。斷言教會領袖包庇施虐者在他們中間,而把自己的孩子置於危險境地,是很荒謬的。
讓我們從這角度來看。在美國每年都有數百宗起訴不同教會的虐兒個案。即使一宗案件也是太多了,但對於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被起訴的個案是相對的少——遠遠低於一間有超過6百萬美國成員的教會有可能被起訴的數目。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教會在過去20年來積極並努力地處理這問題。今天差不多所有據稱已發生的虐待案件,是在教會實行其現行政策和培訓計畫的很久以前已經發生的。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是在2002年直捲全國的神職人員虐待案件,涉及很多不同教會,當中包括指控教會包庇施虐的祭司和牧師。相比之下,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主教差不多從未有過任何虐待的指控。相反,這類施虐案件通常涉及某一名成員,曾經對其他成員施虐。通常被指控虐待的案事,從來沒有在教會的建築物內發生,或與任何教會活動有任何關係。
所以在這些事例中,教會會保護自己,但不是因為教會要隱藏什麼,而是因為教會有珍貴的東西要保護——兒童。
神對教會的說話
以下是戈登‧興格萊會長在2002年4月時,在鹽湖城對在全球的全體教會成員講話的節錄:
「這樣的虐待並不新鮮。有證據顯示在古代就有這樣的惡行。那是最可鄙、悲慘和駭人的事。我要很難過地告訴大家,我們之中也發生了少數這樣的惡行。這是不可以鼓勵或容忍的事。主親口說過:『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栓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馬太福音18:6)。
「這是和平之君、神之子,很強烈的用辭。
「我要引述教會指導手册中的一段話:『教會的立場是,絕不容許任何形式的虐待。虐待﹝他人﹞者……會受到教會紀律行動。』不應給予他們教會召喚,亦不得持有聖殿推薦書。曾對孩子做成性虐待或身體虐待的人,即使受過教會紀律處分,後來恢復完全交誼,或經由洗禮重新加入教會,領袖亦不應召喚他擔任任何與小孩及青少年有關之職位,除非總會會長已核准移除該人教籍紀錄上之註記。」
『在虐待之事上,教會的首要責任是協助被虐之人,並保護可能易於受到虐待之人。』
「我們處理這樣的問題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了。我們敦促主教、支聯會會長和其他人去幫助受害者,安慰他們,鞏固他們,讓他們知道所發生的事是不對的,這樣的經歷不是他們的錯,而以後不會再發生。
「我們已經發出宣佈,也建立了電話專線,讓教會職員可聽取處理這類案件的建議,並且透過後期聖徒家庭服務處提供專業的協助。
「這些虐待行為在本質上通常皆屬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這類求助專線上的專業諮詢人員,包括律師和社工,都能針對這些情況就主教和支聯會會長的責任來給予忠告。住在其他國家的人應該打電話給所屬的區域會長。
「教會的事工是救恩的事工。我想特別強調這一點。這是拯救靈魂的事工。我們希望能夠幫助受害者和犯罪者。我們關心受害者,而且我們必須採取行動來幫助他們。我們同時也關心犯罪者,但我們不能容忍他們所觸犯的罪行。有犯罪行為,就必須接受懲罰。國家法律會依照其程序來執行。教會也會依照教會程序來執行,結果通常是開除教籍。這是需要審慎處理和嚴肅看待的事情。
「雖然如此,我們都知道,也需要常常記住,在一個人受到了懲罰並滿足了公道的要求後,我們就需要伸出援手來協助他。或許他仍會受到一些限制,但當中也會有仁慈。」